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开展2017年度车辆生产一致性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扬州亚星、桂林大宇、上海万象、唐鸿重工、唐山亚特等5家汽车生产企业存在个别车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情况,并于日前对上述5家企业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停止生产和销售违规型号汽车产品;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期间暂停《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申报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8〕003号
被处罚企业: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扬州市邗江汽车产业园潍柴大道2号
2017年11月,我部开展2017年度车辆生产一致性专项检查,确认你公司生产的型号为YBL6121H1QP的客车在转向助力失效时,转向力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YBL6121H1QP型客车产品;
二、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三、整改期间暂停你公司《公告》新产品申报资格。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4月2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8〕004号
被处罚企业: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净瓶路10号
2017年11月,我部开展2017年度车辆生产一致性专项检查,确认你公司生产的型号为GDW6117HKE1的客车在转向助力失效时,转向力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内饰材料垂直燃烧特性的燃烧速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GDW6117HKE1型客车产品;
二、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三、整改期间暂停你公司《公告》新产品申报资格。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4月2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8〕005号
被处罚企业:上海万象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书海路999号
2017年11月,我部开展2017年度车辆生产一致性专项检查,确认你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XC6891G5的城市客车座椅面料水平燃烧速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SXC6891G5型城市客车产品;
二、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三、整改期间暂停你公司《公告》新产品申报资格。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4月2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8〕006号
被处罚企业:唐鸿重工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丰南区开发区兴工街6号
2017年11月,我部开展2017年度车辆生产一致性专项检查,确认你公司生产的型号为XT5310GJBT530E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侧倾稳定角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XT5310GJBT530E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
二、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三、整改期间暂停你公司《公告》新产品申报资格。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4月2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8〕007号
被处罚企业:唐山亚特专用车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高新区贾庵道
2017年11月,我部开展2017年度车辆生产一致性专项检查,确认你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Z5317GJBZG8E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侧倾稳定角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TZ5317GJBZG8E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
二、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三、整改期间暂停你公司《公告》新产品申报资格。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