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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6月1日)开始,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两周。

汽车租赁是满足社会公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公务活动和旅游休闲等需求的交通服务方式。近年来,我国汽车租赁业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和汽车的推广,分时租赁模式(也称汽车共享)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兴起。据统计,目前全国有6301家汽车租赁业户,租赁车辆总数约20万辆,市场规模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

在发展中,汽车租赁分出整日租、分时租赁等服务方式。但其有共同的发展特征和问题。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汽车租赁车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报废和购买保险。

租车人必须实名制查验登记,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承租人,不应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方兴未艾的分时租赁成为新的汽车租赁方式,目前北京市场上已有多家企业提供分时租赁汽车。由于其租还便利度高,不需要固定的还车点,早期,这种形式被人形象的称为“共享汽车”。

但从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交通部门鼓励分时租赁。但要根据城市道路资源、停车条件等合理投放。

分时租赁经营者要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强化车辆组织调配,加强车辆日常管理,确保车辆安全和用户资金、信息安全。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措施,为分时租赁车辆停放等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据了解,目前分时租赁企业40余家,车辆总数超过4万辆,95%以上为车辆。但总体来看,我国汽车租赁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服务能力不足、法规政策建设滞后、企业经营风险较高、分时租赁新模式发展亟待引导等突出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出行需求不相适应。

私家车能加入“共享汽车”吗?交通部强调需变更成“租赁”性质

虽然对运营企业以及车辆都有要求,但社会上热议的“私家车”能否参与“共享汽车”运营还是受到交通部的关注。交通部运输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私车不能参与运营,但将车辆性质变更为“租赁”,也可从事分时租赁业务。

他进一步解释称,不同与私家车仅为家庭提供私人服务,分时租赁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且以此营利,服务对象更加广泛,使用强度通常比私家车高,需要在车辆技术性能、安全检测、保险税费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更好保护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将私家车的车辆性质登记为“租赁”并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也是可以从事分时租赁业务。

据了解,“共享汽车”本质上利用了闲置的车辆,并通过互联网来匹配供需信息,从而将这些资产实现最大化利用。但目前国内开展的“共享汽车”业务,车辆则来源于租赁公司,交通专家徐康明教授介绍,基于这种运营模式,交通部将这种形式定义为新型交通运输客运服务,并加以规范。

“共享汽车”也要总量控制?专家称北京至少需要2万辆

征求意见稿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住建部制定,其中提出,鼓励“共享汽车”发展,但要综合考虑其在城市交通中的定位、停车管理等问题。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研究建立与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使其与其他出行方式协调发展。

意见稿中的表述是否意味着“共享汽车”也要像“共享单车”一样总量控制呢?

交通运输部运输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分时租赁(又称“汽车共享”)是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价单位,使用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利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分时租赁使用小型客车,相比大容量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仍是一种非集约化的出行方式。

车辆投放机制应当考虑大中小城市的不同特点,对于城市道路资源紧张、环境约束趋紧的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其车辆投放规模应与中小城市有所差别。

交通专家徐康明认为,北京目前开展的分时租赁还处于起步阶段,车辆规模小,总运次在客运体系中微乎其微,其业务主要还在四环内开展。对改善基础交通薄弱的远郊地区,特别是城乡联络区域市民出行结构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当前,北京分时租赁汽车规模大概2000辆,这一个规模与北京城市规模不符。”徐康明指出,北京近期应至少发展到2万辆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