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物价局出台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的相关政策。其中规定,电动乘用车充电价格为1.00/千瓦时,电动公交车0.8/千瓦时(不含电费)

以下是原文:

《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精神,更好地发挥价格机制作用,服务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省物价局日前发出通知,对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事项作出明确:

1、我省充电服务价格分为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价格和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量收取。

2、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价格上限标准:

电动乘用车1.00/千瓦时(不含电费)

电动公交车0.8/千瓦时(不含电费),下浮不限;

经营者可在规定的上限价格之内确定具体价格;

其他经营性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参照执行。

3、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当地大工业目录电度电价减半执行,以此吸引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动电动汽车的推广和消费。按2017年预计的充电桩用电量1.23亿千瓦时计算,年可减轻用户用电负担6000万元。

其他充电设施用电,仍按《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22)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充电服务价格、充电电价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本通知自2017610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2年。期间如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福建省政府有关政策的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6]143)试用期延续至201769日。

拓展: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政策解读

日前,福建省物价局进一步完善了我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政策,自2017610日起执行。现将制定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以下简称闽政[2017]22)精神,更好地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汽车的推广和消费,服务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闽政[2017]22号明确提出实施鼓励产业发展的优惠价格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大工业目录电价减半执行。电价优惠政策的实施,每年可减轻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负担6000多万元。对吸引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本次是如何完善充电服务价格政策的

20165月出台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6]143)(以下简称闽价服[2016]143),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电动乘用车:1.00/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0.8/千瓦时(不含电费)。本次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维持闽价[2016]143号规定的标准。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当地大工业目录电度电价减半执行。

三、为什么维持充电服务价格标准

()政策得到较好执行。一年来,闽价服[2016]143号平稳运行,得到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认可,没有针对充电服务价格的投诉举报。应该说,该项政策的出台,对吸引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引导电动汽车推广和消费,促进节能减排,服务生态省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经营状况和现实需要。经营者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主要理由:一是目前企业均处亏损经营。电动汽车发展不如预期,尤其是进入出租汽车行业和居民消费远不如预期,致使部分充电设施特别是高速公路的充电设施利用率低,充电设施企业亏损严重;二是充电设施投资回收期长,按目前运营一般要10年甚至15年才能收回投资;三是现行制定的是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企业可以根据竞争情况进行适当下浮。消费者对现行价格政策也表示认可,认为现行充电服务价格实际执行中没有达到政府制定的上限标准,跟燃油(燃气)还是有比较优势的。

虽然目前充电设施企业均处于亏损经营,但考虑到汽车发展战略和规划、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的定价原则,以及鉴于我省充电服务价格与省外比较处于中高水平的实际,提高充电服务价格也不现实。